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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原理

雷射原理是基於原子或分子的受激輻射過程,這一過程首先由愛因斯坦在1916年提出。雷射產生的核心在於受激輻射,這是雷射與其他光源的主要區別。在受激輻射過程中,當一個原子或分子吸收一個光子並被激發到高能級後,它會在很短的時間內通過發射一個與激發它的光子完全相同的光子回到低能級。這樣,初始的光子引發了一系列連鎖反應,導致大量光子以相同的狀態被發射出來。

雷射器通常包含工作物質(如氣體、液體、固體或半導體材料)、激勵源(如電能光能熱能化學能等)、光學共振腔(由兩塊反射鏡組成)等部分。工作物質是產生雷射的介質,激勵源提供能量以激發物質到高能級,光學共振腔則幫助集中和放大光子。

雷射具有高度的相乾性、單色性和方向性,這使得雷射在許多領域(如醫療工業加工、通信等)有著廣泛的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