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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廉銀

養廉銀清朝特有的官員薪給制度,旨在通過提供高薪來培養和鼓勵官員的廉潔習性,同時避免貪污行為的發生。該制度起源於清世宗雍正元年(1723年),其中文職官員的養廉銀始於雍正五年,武職官員的養廉銀則始於乾隆四十年。養廉銀的來源主要是地方火耗或稅賦,因此不同地區的養廉銀數額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是官員薪水的10倍到100倍。例如,台灣巡撫劉銘傳的年薪為155兩,而養廉銀達到一萬兩;台灣總兵的年俸為67兩加上軍事加給144兩,養廉銀則為1500兩。

清初文官的俸祿標準較低,例如知縣每月的俸祿為3兩,這樣的俸祿難以滿足日常生活的需要。相比之下,《大明會典》記載的正七品官員年俸為二十六兩九錢五分,這表明清朝初期的俸祿制度與明朝相比有所降低。

養廉銀制度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官員的經濟壓力,但也引發了一些問題,如地方官員可能通過加重火耗或稅收來彌補養廉銀的支出,從而增加了民眾的負擔。此外,養廉銀的數額差異較大,也導致了官員之間的不平等現象。

總的來說,養廉銀是清朝為了改善官員經濟狀況、促進廉潔行政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但其效果和影響是複雜的,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需要反思和改進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