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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讀書筆記

1.經濟法的調整範圍和調整對象

經濟法是指調整在國家協調的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調整對象是具有特定的經濟關係。不是一切的經濟關係,它是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

其調整範圍主要表現在:一,關於市場監管關係及其法律調整。是在國家進行市場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有助於完善市場規則,有效的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實現市場功能;二,關於巨觀調控關係及其法律調整。它是國家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這有助於法律巨觀調控的長處,彌補市場調節的缺陷,最佳化資源配置;三,關於企業組織管理關係及其法律調整。在企業組織管理中因審批和登記等而發生的經濟管理關係,可以作為市場監管法中的市場準入與退出法的調整對象;四,關於社會保障關係及其法律調整。在社會保障基金關係、財政補貼關係等都是屬於經濟法調整的;五,關於涉外經濟關係及其法律調整。即涉外的市場監管和巨觀調控關係屬於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範圍。

2、經濟法與民法的關係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繫表現在:第一,在調整對象上,兩者都調整一段範圍的經濟關係;第二,在淵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法定解釋等;第四,在獨立地位方面。兩者都屬於國內法體系,都是獨立的法的部門;第五,在作用方面。兩者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推動改革開放和國民經濟的發展,都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兩者的區別:調整對象不同。前者是國家協調的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後者的調整對象是民事關係,即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發生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有協調主體和協調受體,包括國家機關、經濟組織。市場中介組織等,後者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較注重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同時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利益;後者,比較注重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利益,同時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調整方法不同。前者是違反經濟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後果,採取追究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相結合的制裁形式;後者是違反民法義務而引起的不利於法律後果,主要採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係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繫:在調整對象上,兩者都是調整替代範圍的管理關係,都是以服從為特徵的社會關係;在淵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在獨立地位上,兩者都是國內法體系,都是獨立的法的部門;在作用上,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都是對於國家的改革和發展,都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兩者的區別表現在:調整對象上,前者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的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後者是調整行政管理關係,不是調整經濟管理關係;在法律關係的主體上不同。前者包括協調主體和協調受體即是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後者包括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和其他行政法主體;作用不同。前者是對引導、推進和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後者對引導、推進和保障政治體制改革的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調整方法不同。前者對於違反經濟法義務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後果,採取追究躲在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的制裁形式;後者,除了實行獎勵以外,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後果,主要採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係

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聯繫表現在:在調整對象方面,兩者都是調整在國際協調的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不調整其他經濟關係;在淵源上,規範性檔案不僅是國際經濟法的主要淵源,而且一般來說也是經濟法的主要淵源;在法律關係主體方面,兩者的主體都包括個人、企業和非企業實體;在獨立地位上,兩者都是整個法的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在作用方面,兩者都對於維護經濟秩序,推動經濟發展,都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兩者的區別:在調整對象不同。前者,是在國家協調的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後者,是在兩個以上國家共同協調的國際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在淵源上,前者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定法和習慣法、判例法等;後者包括主權國家參加的以條約等形式的制定法和國際習慣法;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前者主體一般不包括國家、國際組織、單獨關稅區;後者包括該主體;創製主體不同。前者是由一個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後者是由兩個以上國家共同制定或者認可的;作用不同。前者主要是在維護本國的經濟秩序,推動本國經濟的發展發揮作用。後者主要是在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推動世界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作用。

5.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有助於加強經濟法的創製和實施,維護經濟法制的統一,也對推動經濟法制度的破舊立新,完善經濟法制,具有主要的意義。

第一,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其基本精神是經濟法主體的依法作為或者不作為對於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就應依法獲得相應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總和之中占有一個相對合理的比例,以實現經濟法主體之間利益關係的配合適宜,而不是要求經濟法主體之間利益的相等。

第二,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法定原則。主要是指經濟法主體法定,經濟法主體的行為法定,以及協調受體的權利、義務法定,以及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後果法定,包括有利後果和不利後果。

6.公司法的原則

第一,公司的設立、變更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的原則。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該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第二,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享有法人財產權的原則。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它是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第三,公司必須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等。第四,股東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原則。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以及其他法定權利。第五,公司依法實行民主管理,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第五,公司中黨組織、活動原則。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7.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徵

一,在投資人方面,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個人投資企業的成員人數是單一的;二,在產權關係和組織管理方面,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三,在法律地位方面,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獨資企業是自然人從事商業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但是這種組織本身卻未成為完全獨立的法律主體;四,在責任承擔方面,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總之,個人獨資企業獨特的產權結構和責任承擔方式,使得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了自身特點。鼓勵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立法態度對於繁榮我國經濟、吸納剩餘勞動力。

8.怎樣理解反壟斷法的概念

反壟斷法是反對限制競爭、維護自由公平競爭和經濟活動法律規範的總稱。它與禁止一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其他公認的商業道德等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共同構成完整的競爭法。它所規制的壟斷是特定主體在經濟活動中限制、阻礙競爭的狀態或行為。

現代意義上的反壟斷法是為了彌補民法秩序來實現實質公平和社會整體效率,以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它是現代經濟法中最典型和最核心的內容之一,是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發展所不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反壟斷具有明顯的政策特徵,在很多國家往往被稱為競爭政策,至少是競爭政策,至少是競爭政策的核心內容,其制定、修改與國家的經濟政策密切相關,其實施也帶有很強的政策性和較大的靈活性,這對有關執法者和司法者的經濟理論素養和政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1.經濟法與商法的關係

區別:第一,在調整對象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主要國家協調的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後者是調整個人與個人的利益關係;第二,法律價值不同。前者是具有雙重價值性,既是追求自由、效益又以秩序、公平為取向,較為理性的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後者最高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至上兼顧公平和其他;第三,法律本位。前者是具體的社會化的主題,包括了工商業經營者及其聯合體、消費者、勞動者等,常常被認為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後者一般是以個人和企業為本位。

9.反壟斷法的地位和意義

反壟斷法的地位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馬蔚華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10.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係

相同點:兩者都是為了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使得市場活而不亂。同時,兩者又是相互關聯、相互配合的。

不同點:一,對社會的維護大小有差異。壟斷則是限制競爭,導致有效競爭不足,危害的是特定市場或者特定經濟領域的整體,甚至是整個國民經濟;後者是具體的、個體的經營者的正當利益,直接後果是競爭過濫;二,兩者規則的對象不同。前者是以貫徹國家的競爭政策為宗旨,從維護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出發,規則的是壟斷行為,防止和改變有效競爭不足的局面;後者規制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為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三,兩者的追求的目標不同、前者是從保障整體市場正常運轉的角度來維護公平競爭的;後者是從保護其他經營者合法權利的角度來維護公平競爭的。

12.行政壟斷的危害

行政壟斷的危害表現在:第一,阻礙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現在競爭總是以摸一地區或部門的利益為出發點,形成地區經濟封鎖和部門經濟封鎖,從而直接阻礙和破壞全國市場的形成;第二,損害市場主體獨立自主的經營權和消費者的利益。它破壞了正常的競爭機製發揮作用,保護落後經營者,使廣大消費者沒有選擇的餘地,不得不接受質量低劣的商品或服務;第三,阻礙形成自由、公平地有效競爭秩序。它直接阻礙企業之間的自由和公平的競爭,從而在一定的交易領域直接限制甚至排除了競爭;第四,極易演化為經濟性;壟斷。由於一些行政性公司和企業集團占有很大的市場份額,一旦進入了經濟領域,極易演化為經濟性壟斷

總之,行政壟斷根本目的是在於保護地區和部門的利益,它的泛濫會使企業不再把精力如何提供經濟效益和科學管理水平來進行正當的合法競爭,而是講大量的費用用於政府尋租行為,這樣必然導致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從而敗壞社會風氣。

12.反壟斷法的規則對象

反壟斷法的規則對象主要表現在:第一,對壟斷協定的規則。即是規則那些排除限制競爭的協定、決定或者其他的協同行為。包括橫向壟斷協定和縱向壟斷協定;第二,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則。即是對在相關市場中占支配地位的企業利用其支配地位實施的壟斷行為進行規則。;第三,對經營者集中的規則。即是經營者集中行為達到一個企業能夠直接或者間接控制另一個企業。通常採用的是合併、股權或財產以及交叉任職等到達控制另一企業;第四,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則。即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優勢,不正當的干預特定市場上企業間的競爭。

13.橫向壟斷協定的類型

第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是指限制商品的價格橫向壟斷協定,成為了各個國家反壟斷法首先規則的對象;第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即是商品的生產或銷售數量的橫向壟斷協定;第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是指以劃分銷售市場和原材料採購市場為內容的橫向壟斷協定;第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顯示開房新技術、新產品;該行為阻礙了可惜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套用和推廣;第五,聯合抵制交易。是指競爭者直接聯合起來不與其他競爭對手、供應商或者客戶交易的橫向壟斷協定。從而使得其他的競爭對手置於不利地位。

15、縱向壟斷協定的類型

縱向壟斷協定限制競爭主要是通過限定轉售的交易條件實現的。分為價格條件和非價格條件兩類。價格條件又可以分為固定轉售價格、限定轉售的最低價格、限定轉售的最高價格、在我過主要表現在一下:第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第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第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定。

16、在我國可以被豁免的壟斷協定

第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第二,為提高產品質量、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第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第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第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17.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表現在:

第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買商品,即壟斷高價;第二,沒有正當利益,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即掠奪性定價,並在將競爭對手排擠出市場以後又規定壟斷價格的行為;第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即拒絕交易,典型的行為就是拒絕供貨;第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即強制性的獨家交易,;第五,沒有正當利益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的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現在了交易相對人自由選擇商品的活動,還會導致其他競爭對手的交易機會相對減少的後果,妨礙了市場的競爭自由。

18.企業過度集中對競爭的危害

企業集中並並不一定會削弱市場上的競爭。經營者集中規則的焦點是關注集中所導致的潛在的、對競爭不利的後果。因為其危害表現在:第一,競爭對手之間的集中會消除企業之間的競爭;處於市場支配對我的企業能更有效的操縱市場;第三,集中會增加其他企業進入市場的障礙;第四,企業的過度集中往往與排擠競爭對手的掠奪性定價等行為同時存在。

19.不正當行為的種類

一,市場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採用假冒或者模仿之類的不正當手段,使其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於他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響混淆,而導致或者足以導致購買者誤認的行為。

二。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為爭取交易機會,特別是為爭取相對於競爭對手的市場優勢,通過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報償等不正當手段收買客戶的負責人、雇員、合伙人等能夠影響市場交易的有關人員的行為。

三,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主要指採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宣傳的內容與商品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從而引人誤解。該行為也侵害了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

四,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報名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不僅會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還會給整個市場競爭環境、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極大的破壞。

五,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下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進去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採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不僅會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而且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六,商業誹謗。這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經營者故意實施商業詆毀行為,以削弱競爭對手的市場競爭力,並謀求自己的市場競爭優勢為目的。

20.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一,民事責任制度。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二,行政責任制度。因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侵害競爭對手和客戶的私人利益,而且還侵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主動干預。主要是涉及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

第三,刑事責任制度。主要是對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有侵犯商業秘密罪等。

21.市場混淆行為的類型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燈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22.消費者的具體權利

一,保障安全權。這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二,知悉真情權。是消費者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三,自主選擇權。是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四,公平交易權。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五,依法求償權。是消費者在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的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並獲得賠償的權利。六,依法結社權。是消費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有助於使消費者從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強大,並通過集體的力量來改變自己的弱者地位,以於實力雄厚的經驗值相抗衡。

七,接受教育權。是消費者所享有的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八,獲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是社會文明進步的表現,有助於形成公序良俗,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九,監督批評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此外,消費者還享有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23.經營者的具體義務。

一,依法定或約定履行義務。例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保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

二,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這是與消費者的監督批評權相對應的經營者的義務。有利於提供和改善消費者的地位。

三,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四,不作虛假宣傳。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否則即構成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五,出具相應的憑證和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因為這是具有重要的證據價值,對於界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的權利義務以具有重要的一樣。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務。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七,不得從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契約、通知、聲明等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是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八,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消費者的人身權是其基本人權,消費者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24.我國產品質量法的原則。

一貫徹質量第一原則、這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我過產品質量立法必須長期堅持的戰略方針。二,貫徹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主要是通過保護消費者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情權等體現出來,第三,實行統一立法、區別管理原則。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制定並實行強制性標準;對其他產品。主要是採取國際通行的企業質量體現認證、產品質量認證等引導方法,加強對市場商品的監督;四,實行獎優罰劣原則。國家一方面要獎勵優質產品和質量管理先進企業和個人,;另一方面要嚴厲制裁製假、售假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5.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具體有哪幾種制度?

產品質量監督是指法律規定的產品質量專門機構,根據正式產品標準的規定,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式,對企業產品質量所進行的監督性活動。主要有一下幾種:

一,產品質量標準化監督。企業生產的產品,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國際標準。其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前者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生產者、銷售者應建立健全內部產權質量管理制度,同時國家對依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障系列標準,對企業的質量體系和質量保障能力進行審核合格,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以茲證明的制度。

三,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指依據具有國際水平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經過認證機構確認並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產權質量認證標誌的形式,證明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技術要求的活動。

四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為了保證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制定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工業產品目錄。

27.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徵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是一種,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德行為。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的主體一方為出讓方,另一方為受讓方,而其出讓方只能是國家。

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人與受讓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客體是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五,土地使用權出讓是要式法律行為。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契約。

28.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概述

銀行業監管的目標是保證金融體系。金融市場的健康與穩定,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提高金融體系效率。促進金融和經濟的發展。

其基本原則是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和獨立原則。以規範監督管理行為。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其監管對象是對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29.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

一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書面資料。報送資產負責吧、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經營管理資料等;二是現場檢查,是金融監管機構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派員直接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實地調查,了解情況,發現和解決問題,客觀全面的評估其業務活動。三,監管談話。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管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就其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四,責令依法披露信息。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等;五,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措施。對其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等;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監管、重組或撤銷。對於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七,查詢、申請凍結有關機構及其人員的帳戶。對於涉嫌金融違法行為的,予以凍結;八,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及查閱、複製、先行登記保存檔案、資料。對衣服採取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檔案、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30.試論國家投資項目決策失誤的法律責任

投資決策失誤是指由於投資決策缺乏科學性,致使因投資項目不能實施、投資項目實施不能實現投資預期目的,造成巨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其認定的標準是以把決策的科學性昨晚判斷決策失誤的首要標準和是否導致嚴重不良結果作為補償標準,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糾正決策失誤,將損失降到最少。

其責任主體:政府投資決策失誤的責任主體,包括申報政府投資項目的單位和審批機構;國有企業投資決策失誤的責任主體,國有企業投資決策權,屬於企業投資自住權的範疇,企業自住決策、自擔風險,

責任形式。對投資決策失誤責任者如何追求法律責任,是制度設計的難點,從實際情況來看,對投資決策失誤付有責任的決策機構,通常是不追究責任,也無從追究責任。對投資決策失誤負有責任的個人,通常是給予行政處分。改變這種狀況,我們認為,一方面需要嚴格執行現有的責任追究規定,另一方面需要補充以下責任形式:一,刑事責任。在刑法中增設國家投資決策失誤罪,對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的國家投資失誤,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決策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退還、賠償責任。對於政府投資項目,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與自己提供單位不一致的,要責令建設單位退還已獲得的政府投資,資金已經損失的,責令賠償;三,對於政府投資項目失誤負有責任的個人,責令其承擔一定的損失。

31.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係

金融法的調整對象就是金融獲得中的各種主題直接產生的社會關係,即金融關係。主要是指以下幾種關係:一,間接金融關係。是以金融機構為主導,以貨幣市場為基礎,主要表現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對非金融機構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關係等;二,直接金融關係。是以資本市場為基礎,主要表現為為籌資人的企業和國家與投資人的公司、企業、基金等社會組織和自然人之間的證券發現。交易關係及產權交易關係;三,金融中介服務關係。金融中介服務是指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上,為投融資雙方實現融資提供的收付結算、承銷經紀、諮詢代理等輔助服務工作,不是直接的資金融資當事人,僅是為了投融資雙方提供輔助服務,收取中介服務費。四,金融調控關係。是國家金融主管機關以穩定幣值、促進經濟成長為目的;五,金融監管關係。金融監管關係是國家金融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及金融市場實施監督與管理而產生的關係。

32.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及其作用。

貨幣政策,是指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調節和控制貨幣供應量以及處理貨幣事務的路線、方針、規範和措施的總稱。分為擴張性和緊縮性兩種。

33.外匯管理的法律規定

外匯管理是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外匯買賣、收支、結算、外匯匯率以及外匯資金來源和利用進行干預和控制。主要有:一,對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黨方面轉移等;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三,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須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未經過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外匯業務。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34.稅法的構成要素。

納稅主體:是指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時候組織和個人;徵稅對象。這是指對什麼徵稅。根據徵稅對象可把我國稅收分成五類: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和資源稅;稅種、稅目。稅種指征的什麼稅。稅目是指各種稅種中具體規定的應納稅的項目,是徵稅對象的具體化,反映徵稅的範圍和廣度;四,稅率。這是納稅額占徵稅對象數額的比例。它是計算應納稅額的主要尺度。是稅法的核心要素。五,納稅環節。這是指應當納稅的產品在其整個流轉過程中,稅法規定應繳稅款的環節。六,納稅期限。是指稅法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限。七,減稅免稅。這是指稅法對同一稅種特定的納稅人活徵稅對象給予減輕或者免除其稅負的一種優惠規定。八,違章處理。對納稅人的欠稅、偷稅、抗稅或者未履行納稅登記、申報等違章行為,稅務機關可依法對不同違章行為作出不同的處理。

35.稅收法律關係的概念和特點

稅收法律關係,是指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稅收活動中根據稅法的規定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其特點是:它是以國家為助推的特定分配關係,所以一方主體始終是國家,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徵稅權;稅收法律關係中,徵稅依法享有單方面的徵稅權利,納稅人負有單方面的納稅義務,徵稅一方在徵稅後不負擔相應的補償義務;稅法一旦規定了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就必須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應當行使徵稅的職責,而不以征納雙方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

36.稅收法律關係的要素。

一,稅收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在稅收法律關注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著;二,稅收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征納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稅收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稅務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貨幣、實物、行為。

37.價格法的任務。

價格法的任務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保障貫徹黨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加強價格管理,規範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物價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體表現在:第一,規範市場主體的價格行為,維護價格秩序;第二,規範公平競爭環境,最佳化價格形成機制;第三,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協調生產和消費的關係;第四,規範、加強和改善巨觀經濟調控,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

38.價格的基本形式。

一,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濟中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這是我國現行價格的主要形式。也是經營者自主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政府指導價。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和政府定價有關的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規定基礎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三,政府定價。是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的部門。依照定價的許可權和範圍制定的價格。這種價格形式之一極少數的商品和服務。

我國價格運行機制的形式和作用有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這對於發揮價格的市場調節的基礎性作用,同時又保障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也有重要的意義。

39.經營者的價格權利

一,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價格;三,在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四,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40.經營者的價格義務

一,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務,並再市場競爭中獲得合法利潤;二,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經營者進行價格獲得,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度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著名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登記、機甲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報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41.會計法原則。

會計法有以下三個原則:一是真實原則,各單位依法設定的會計帳簿必須保證其真實性,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二,完整原則。各單位依法設定的會計帳簿必須保證其完整性,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完整性負責;三,合法原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依照會計法辦理會計事務。

42.審計機關的許可權

一,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有關資料。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決算等有關資料;二,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有關的資料和資產。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和財務收支等資產;有權就被審計事項進行調查、查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有權對杯審計單位採取規定的措施。但是採取措施的同時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有權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其有關規定。與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關部門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有權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提請有關機關協助。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等機關予以協助。

43.價格法對我國價格總水平的調控措施。

一,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指的是政府為了平抑或穩定某些重要商品的市場價格水平,建立起這些商品的調節性庫存,並通過吞吐庫存來調控市場價格的管理制度、有助於保障市場供應,平抑市場價格,應付突發事件和重大自然災害,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價格調節基金制度。指的是為了調節商品供應,平抑市場價格而建立的專項基金。()使地方政府利用作為經濟手段的價格槓桿調控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能力大大增強,對於保護當地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價格監測制度。是依據價格運行的規律,對構成和影響價格運動的各種因素進行監視、分析、研究,用科學的方法和手段對未來一段時期內商品市場價格和價格總水平的變化及其趨勢進行判斷和推測的制度。

四,保護價格制度。當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價格過低時,政府可以在收購時制定意在保護農民利益的合理價格,按照該價格收購重要農產品,從而保護農民的正當經濟利益,保護他們的生產積極性。

五,價格干預措施。是指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家基於穩定市場、穩定物價的特殊需要而採取的臨時的性質干預措施。包括:限定差價率、規定限價、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

六,緊急干預措施。是指在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時,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或部分區域內實行臨時集中許可權、部分或全面凍結價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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