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手犯",也被稱為"親手犯"或"自手犯",是指行為人必須親自直接實施禁止行為,才能夠構成的犯罪。任何第三人雖可以教唆或幫助犯罪,而成立親身犯的教唆犯或幫助犯,但其教唆或幫助行為絕不可能成為正犯。親手犯原則上均非結果犯,而為行為犯,如強姦罪、重婚罪、通姦罪、吸食鴉片煙罪等。在刑法理論上,親手犯可以分為實質親手犯或稱真正親手犯與形式親手犯或稱不真正親手犯兩種。
"己手犯",也被稱為"親手犯"或"自手犯",是指行為人必須親自直接實施禁止行為,才能夠構成的犯罪。任何第三人雖可以教唆或幫助犯罪,而成立親身犯的教唆犯或幫助犯,但其教唆或幫助行為絕不可能成為正犯。親手犯原則上均非結果犯,而為行為犯,如強姦罪、重婚罪、通姦罪、吸食鴉片煙罪等。在刑法理論上,親手犯可以分為實質親手犯或稱真正親手犯與形式親手犯或稱不真正親手犯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