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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需要什麼

上訴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提出上訴的主體:上訴可以由第一審的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提出。

提交上訴狀: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並將上訴狀交給原來審理案件並做出判決的人民法院。上訴狀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身份情況;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明確上訴的請求,及事實和理由。

法定期限: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對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期分別爲15日和10日;在刑事訴訟中,對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期分別爲10日和5日。

交納上訴費:上訴人在收到一審法院交納上訴費通知後,應當在7日內必須預交。未預交費用又未申請緩、減、免交的,或者提出申請但未獲批准,人民法院將裁定按撤回上訴處理。

提交副本:上訴人應將上訴狀提交原審人民法院,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其他材料:可能需要根據案件情況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證據材料、送達地址確認書、授權委託材料等。

以上是上訴的基本要求,具體情況可能因案件類型和地區法院的規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