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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

不可量物是指沒有一定具體形態,不能用傳統的衡量方式加以計量的物質,但它們能對人或環境造成影響。這類物質包括煤氣蒸汽臭氣煙氣煤煙熱氣噪音震動等。不可量物的特點包括難以衡量性和發散性,它們通常以波的形式存在,並且可以從一個點向四周擴散。不可量物對人們的健康和生活可能產生負面影響,因此需要法律和政策的規制。

在法律上,不可量物的概念源於古羅馬法,並且隨著現代社會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關於不可量物侵害的糾紛逐漸增多。中國《物權法》第九十條首次規定了不可量物侵害的制度,明確了權利人在一定情況下負有容忍義務。對於輕微的不可量物侵害,權利人需要承擔一定的容忍義務,但這也需要根據不同種類的侵害和具體情況來判斷。

在不可量物的範疇上,學界存在狹義說和廣義說。狹義說僅包括煙霧、煤煙、灰屑、塵埃、熱氣、蒸氣、氣味、煤氣、噪音、震動波、光、放射性物質、電磁波輻射等。而廣義說還包括所謂的觀念物質,如設定娼家、裸浴場、性用品商店、停屍場等可能對他人身心造成損害的物權標的。但有觀點認為,對於我國而言,最有典型意義的是掛「照妖鏡」給鄰人帶來身心損害的情況。觀念物質的突出特點是主觀性,不同的人對同一事物的主觀感受千差萬別,風俗習慣是判斷的重要依據。對於不可量物的範疇,有主張採用狹義說,因為廣義說在德國和瑞士等國的立法和實踐中的採納程度有限,直接移植至我國可能存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