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不安抗辯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契約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在履行期限到來後,將不能或不會履行債務,則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以前,有權暫時中止債務的履行。

根據《民法典》第527條的規定,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條件包括: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契約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具體情形包括: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以及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如果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