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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通物

不融通物,也稱為限制流通物,是指在民事主體間流轉的範圍和程度上受到不同限制的物。在中國,不融通物可以根據受限制的程度分為兩類:

禁止流通物:這類物不允許在任何主體之間自由流通。包括國家所有的財產如礦藏、水流;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危險物品和受管制物品,如軍用物資、毒品;以及有害於人類身心健康的淫穢物品等。

限制流通物:這類物只能在特定主體間依特定程式流通。例如,黃金白銀不準私相買賣,出售時必須交售給中國人民銀行;歷史文物禁止私自買賣,私人收藏的文物只能出售給國家規定的文物收購部門;對某些重要的生產資料或消費資料,在流轉主體、品種、數量、方式上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特別是土地,其所有權不可流通,但使用權可依法轉讓。

狹義上的不融通物僅指禁止流通物,即那些不能成為以自由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債權的客體,否則該債權關係將因標的物的不合法性而無效。然而,不融通物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為公民或法人所有或占有。

此外,不融通物在債權關係中也有所體現,即指不得為交易客體從而不得為債權客體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