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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履行 契約的情形

根 據《民法典》的 規定,中止履行 契約的情形主要 包括以下 幾 點:

經 營 狀 況 嚴重 惡化: 當一方的 經 營 狀 況 變得非常糟糕, 難以 繼 續履行 契約 時,可以中止履行 契約。

轉移 財 產、抽逃 資金以逃避 債 務:如果一方 為了逃避 債 務而故意 轉移或抽逃 資金,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契約。

喪失商 業信 譽: 當一方的商 業信 譽受 損,影 響到 契約的履行 時,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 契約。

有 喪失或者可能 喪失履行 債 務能力的其他情形:除了上述三 種情形外,如果存在其他可能 導致一方 喪失或可能 喪失履行 債 務能力的情形,另一方也可以中止履行 契約。

當事人在依 據上述 規定中止履行 契約 時, 應 當及 時通知 對方。如果 對方能 夠提供 適 當的 擔保, 應 當 恢復履行。如果 對方在合理期限 內未能 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 適 當 擔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 契約, 並要求 對方承 擔 違 約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