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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 代表 選 舉制度

中 國的人大 代表 選 舉制度遵循以下原 則:

普遍性原 則:所有 達到法定年 齡的公民,即年 滿18周 歲的公民,都享有 選 舉 權和被 選 舉 權。只有 極少 數因依法被 剝 奪政治 權利的人不享有此 權利。

平等性原 則:在 選 舉中,所有公民的 選 舉地位平等,每一 選民在一次 選 舉中都有投票 權,且每一 張 選票的效力相同。

直接 選 舉 與 間接 選 舉相 結合原 則: 縣 鄉 兩 級人大 代表由 選民直接 選 舉 產生,而全 國、省 級、 設 區的市 級的人大 代表 則由 選 舉 單位 間接 選 舉 產生。

差 額 選 舉原 則: 代表候 選人的人 數 應 多於 應 選 代表的名 額,以 確保 選 舉的 競 爭性。

無 記名投票原 則: 選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 選民可以按照 規定的符 號表示 對 代表候 選人的 贊成、反 對或 棄 權,或者另 選他人。

以上原 則 體 現了中 國 選 舉制度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確保了公民在 選 舉 過程中的 權利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