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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犯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情節一般的,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未退還,可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此外,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將受到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