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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剩餘權力

剩餘權力是一箇多層次的概念,根據不同的語境有不同的含義:

在聯邦制國家的語境中,剩餘權力指的是在憲法中未能明確列舉的權力。這些權力通常由聯邦憲法規劃聯邦政府與各成員單位的權力分配,而未被列舉的權力則被稱爲“剩餘權力”。這些權力有的國家由各成員單位保留(如美國),有的國家則推定由聯邦政府享有(如加拿大)。

在企業治理的語境中,剩餘權力也被稱爲剩餘控制權(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是哈特等學者在不完全契約理論中提出的概念。這一概念涉及到契約中未被規定的權利如何配置的最終決定權。從契約的角度來看,契約中已經明確規定的權利被稱爲“確定權利”,而那些未被規定的權利則被稱爲“剩餘權利”。這些權利的配置權和決定權被稱爲“剩餘權力”,反映了契約的不完全性。

綜上所述,剩餘權力可以根據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定義,但在兩種情況下都涉及到權力的分配和決策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