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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法原則

國際法原則是指那些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所有效力範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的、具有強行法性質的法律原則。這些原則包括但不限於:

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各國在政治、經濟、社會等情況上雖有不同,但在國際法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和責任,包括領土完整、政治獨立不受侵犯,以及法律地位平等。

互不侵犯原則:各國在國際關係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國,不得以任何藉口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也不得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互不乾涉內政原則: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都無權乾涉他國內政和外交事務,不得強迫他國接受其意志、社會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

平等互利原則:在國際交往中,各國應是平等的,並且在事實上互利的。這意味著國家不分大小強弱,都應具有平等地位,不得謀取特權。

和平共處原則:國家之間應通過和平方法解決糾紛或爭端,不得使用或企圖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改變對方的社會經濟制度。

民族自決原則:被殖民主義奴役和壓迫的民族有權採取合法手段,自由決定自己的命運,建立民族獨立國家。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國家之間在發生糾紛或爭端時,應通過和平方法解決,不得使用或企圖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

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一個國家應善意履行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義務,以及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產生的、作為締約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這些原則不僅是國際法的基礎,也是國際法存在的基礎,它們指導著國際法的各個方面,並構成國際關係全局性的原則。違反這些基本原則將動搖國際法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