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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應訴管轄

應訴管轄是一種法律制度,當原告向一箇本不具有案件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時,如果被告在答辯期限屆滿前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並進行了實體性答辯,那麼該法院即有權對該案進行審理。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告在後續審結後發現該法院沒有管轄權,也不得以此爲由要求再審。然而,如果違背了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的規定,即使被告已經進行了實體性答辯,法院也應移送管轄。應訴管轄也被稱爲默示協議管轄擬製合意管轄推定管轄。這種制度允許在沒有書面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情況下,通過被告在無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時不持異議或在該法院提起反訴的行爲,表示當事人同意受該法院管轄。

此外,涉外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對人民法院的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這被視爲承認該人民法院爲有管轄權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