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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流程

仲裁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申請和受理。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申請應符合條件,包括存在有效的仲裁協定、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以及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應在五日內受理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仲裁庭的組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權的主體。在中國,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包括合議仲裁庭獨任仲裁庭。仲裁庭的組成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開庭和裁決。在作出裁決前,仲裁庭可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情況下,仲裁庭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的,應及時作出裁決。調解完成的情況下,應製作調解書或根據協定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外,在勞動仲裁的情況下,還需準備並提交相關材料,如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契約社保清單解除勞動契約通知書等。在提交申請後,當事人會收到相關通知,並按通知要求參與後續的程式。如果調解不成功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仲裁庭將依法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