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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眠公司

休眠公司通常是指不 從事商 業活 動的公司,不 進行 購 買或出售商品、支付股息或 獲得收入等活 動。

在不同地 區,休眠公司的定 義可能有所不同。例如,根 據新加坡的《公司法》,休眠公司是在 沒有 發生 會 計交易的期 間的 狀 態, 包括向客 戶 銷售商品、 從供 應商 處 購 買 資 產、 將 資 產出售 給第三方、向股 東派 發股息、向 貸款人借款等活 動。如果公司在成立 後一直未 運 營,也可能被 視 為休眠公司。英 國《公司法2006》也提到了 類似的概念,指出自公司 註冊成立或自指定日期起 沒有相 關 會 計交易 時, 該公司被 視 為 處於休眠 狀 態。

對於 稅 務 機 關而言,休眠公司可能有不同的定 義。例如,英 國 稅 務海 關 總署(HMRC) 將休眠公司定 義 為 無任何交易、 沒有其他收入的新有限公司,或者是 一個欠少 於100英 鎊公司 稅的非法人俱 樂部。而公司 註冊 處(Companies House)定 義的休眠公司的唯一允 許的交易 包括向公司 註冊 處 處 長支付的 變更名 稱、重新 註冊和提交年度申 報表的 費用,以及 認 購人根 據公司章程大 綱支付的股份款 項。

休眠公司通常可以豁免遵守某些法定 審 計和 財 務 報表的要求。例如,在新加坡,休眠的非上市公司如果符合特定 條件(如通 過 實 質性 資 產 測 試、一直 處於不活 動 狀 態、董事已向ACRA提交 聲明等),可以 獲豁免 編制 財 務 報表。不 過,上市公司仍然需要 準備 財 務 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