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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意思表示

作出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通過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外界表明其內心的意願或決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可以是:

明示:行為人直接以口頭或書面等形式明確表達其意思。

默示:行為人通過行為間接表明其意思,這種行為可以推定出其意圖。

沉默:在某些情況下,沉默也可以被視為一種意思表示,但這通常需要有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符合交易習慣。

意思表示可以分為不同類型,包括無需受領的意思表示(如遺囑捐助行為、拋棄動產所有權等)和需要受領的意思表示(如懸賞廣告、要約、承諾等)。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也取決於其類型,例如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生效,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則在其作出時生效。

在法律上,意思表示是控制自己行為的意思、明了自己行為法律意義的意思以及行為追求的法律效果的內容的集合。它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決定了行為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