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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険法告知義務

保險法告知義務是指在訂立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投保人必須將保險標的中的重要事項如實告知保險人的義務。這些重要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保險標的的具體情況、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歷史理賠記錄等。告知的內容必須為投保人明知的情況,且僅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該未告知事項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訂立保險契約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投保人應根據保險人的詢問或保險單上列明的情形,主動、具體、明確地向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能單純以此為由拒絕理賠,除非存在法定的或雙方約定的免責事由。

此外,德國《保險契約法》也對如實告知義務的主體、告知事項的範圍、履行告知義務的前提以及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進行了規定,這些規定與中國的《保險法》在某種程度上是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