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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

停航船舶的最低值守要求根據船舶的噸位和主推進動力裝置功率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分為甲板部和輪機部的值守要求,具體如下:

甲板部。對於海船,3000總噸及以上需配備1人大副;25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3000總噸需配備1人二副;22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500總噸需配備1人二副;11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200總噸需配備1人駕駛員;100總噸以下需配備1人駕機員或駕駛員。對於內河船,1600總噸及以上需配備1人大副;26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1600總噸需配備1人二副;22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600總噸需配備1人駕駛員;未滿200總噸需配備1人駕機員或駕駛員。

輪機部。對於海船,3000千瓦及以上需配備1人大管輪;27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3000千瓦需配備1人值班機工(或機工);222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2750千瓦需配備1人輪機員;7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滿2220千瓦需配備1人值班機工(或機工);未滿750千瓦的船舶,值守人員應能夠正常操作VHF通訊設備。對於內河船,1500千瓦及以上需配備1人大管輪;441千瓦及以上至未滿1500千瓦需配備1人值班機工(或機工);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滿441千瓦需配備1人輪機員;未滿147千瓦的船舶需配備1人值班機工(或機工)。此外,停泊在能有效使用VHF並保持良好通訊水域的船舶,值守人員應能夠正常操作VHF通訊設備。停泊在VHF信號未覆蓋的海區水域的300總噸及以上船舶應配備GMDSS操作員(可兼職)。

另外,無論何時,500總噸及以上(或750千瓦及以上)的海船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船方應合理組織、安排值班人員的工作和休息,確保值班人員在值班時具有充足的體力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