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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罪自首

偷渡自首的處理方式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被認定為自首。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甚至可以免除處罰。此外,如果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同樣可以以自首論處。

對於偷渡行為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果情節特別嚴重,處罰可能會更重。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情況下,如防疫時期,如果從嚴重疫區偷渡造成疫情擴散,可能會按照情節嚴重處理,這種情況下不適用從輕處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