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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辟之法

八辟之法是西周時期的一種法律制度,它公開賦予了特定身份者享有減免刑罰的特權。這一制度體現了同罪異罰原則,宗法的等級制度,以及「刑不上大夫」的原則。在八辟之法下,貴族犯罪在適用刑罰上享有某些特權,一般犯罪能夠獲得寬宥,若有嚴重犯罪,也可以被放逐乃至賜死,但不在市朝上行刑,以體現貴族「士可殺不可辱」的原則,保持貴族的尊嚴。

八辟之法的內容包括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故舊)、議賢(有大德行與影響的人)、議能(有大才能的人)、議功(有大功勳的人)、議貴(貴族官僚)、議勤(為國家勤勞服務的人)、議賓(前朝皇室宗親)。

唐朝時期,「八議」制度被正式納入法律體系。當「八議」之人犯罪時,犯死罪者需由司法官將罪行和符合議的條件奏上,再由大臣們集議並提出處理意見,最後由皇帝裁決。而對於流罪以下的罪行,則依律減一等處刑。值得注意的是,「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十惡」包括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