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清算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成立清算組。負責公司的清算工作,包括接管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未了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餘財產等。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則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並進行債權登記。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在特殊情況下,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制訂清算方案,並經相關部門或組織確認。
分配財產。按照《公司法》第186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則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製作清算檔案並進行報告確認。
註銷登記。
根據公司清算所適用的程式與方式的不同,公司清算可以分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兩類。法定清算可進一步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
普通清算。指由公司依法定程式自行組織清算機構進行的清算,法院不直接干預其清算事務,僅實行一般監督。
特別清算。指公司解散時不能由公司自身組織清算,或者在進行普通清算時發生顯著障礙,由法院介入而強制進行的清算。特別清算是為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依法院的命令而開始,並在法院嚴格監督下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