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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化的例子

公法私法化的例子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公法私法化是指私法原則和規範對公法的滲透和影響的過程,主要表現在政府職責的擴大,尤其是在社會和公共服務事業方面職責的擴大,使得公共機構按私法要求執行公共職能。例如,一些企業或社會組織原是作為公法組織,成為政府的特殊機構(醫院、學校等),在一定程度喪失了公共機構的特權地位,不再受公共預算的控制,其雇員受到契約關係的調整。

另一種觀點認為,公法私法化是指政府對私法關係逐漸改變以往的放任主義態度而採取積極干預的方式進行調整,或視之為「不單使違反限制之個人相互間的法律關係無效,且以國家的權力科違反者以公法上的制裁併依該制裁手段去強制其遵守的場合,私法便發生公法化」,即它主要從立法效力和制裁兩個角度看私法、公法之轉化與滲透。例如,宋代官府經營官田,只關心租金的穩定,並不關注具體由誰來耕種,因此,允許田面權獨立流轉,自然會確保土地總是有人耕種,官府收益自然有了保障。到了元代,江浙地區的地主私田上也開始效仿官田,推行永佃制。這一制度既保證了地主的地租收益,也可以確保土地不致荒廢,於是,這一制度便在民田中廣泛適用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