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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函人

"具函人"可能是對"具狀人"的誤寫。"具狀人"是法律術語,指的是提起訴訟的一方,也就是原告。在刑事訴訟中,自訴人就是原告,而公訴人是指代表國家提起刑事訴訟的檢察官。在民事或行政訴訟中,原告被稱為原告。起訴狀應當記明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