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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祧婚制

兼祧婚制是明清時期的一種特殊繼承制度,當一個男子同時繼承兩家宗祧時,這種制度便應運而生。兼祧人不脫離原來家庭的裔系,同時兼做所繼承家庭的嗣子。這種制度主要是為了解決獨子出繼使得自家絕後的問題,以及在特殊條件下民間對兼祧特例的模仿。兼祧制度的形成經歷了一個從皇室和軍隊特例到民間習慣再到國家正式制度的發展歷程。

在兼祧婚制下,一個男子可以同時為兩個家庭傳承後代,這種做法在香港曾長期存在,但於1970年7月10日頒布的《修訂婚姻制度》中被廢除。香港現行法規定,1971年10月7日以後,「任何人均不得締結兼祧婚姻。」但在以前已建立的兼祧婚姻,及雙方所生之兒女,其地位及合法權益均受保護,不受任何影響。

兼祧制度中涉及到的親屬關係包括兼祧子與本生父母的關係、兼祧子與兼祧父母之間的關係,以及兼祧子後娶之婦的法律地位。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雖然廢除了兼祧制度,但它在很長一段時間裡仍舊存在於民間習慣之中並為國家法律所默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