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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 限制解除

出入境 限制的解除主要 取決於被 限制人的具 體情 況和 滿足的 條件。一般 來 說,如果被 限制出境的人履行了全部 義 務、提供了充分有效的 擔保,或者申 請 執行人同意, 執行法院 會及 時解除 限制出境的措施。此外,如果被 限制出境的人 認 為 限制出境的 決定有 誤,他 們有 權自收到 決定之日起十日 內向上一 級人民法院申 請 複議。

在某些特殊情 況下,如被拘留人承 認 並改正 錯 誤,人民法院可以 決定提前解除拘留。而 對於我 國人民法院 對於被 限制出境的 當事人解除 限制出境的 程式, 當事人需要提出 書面申 請,向法院提供可靠 擔保,法院 會 對申 請 進行 審查,如果符合 條件,法院 將裁定予以 準 許, 並向有 關部 門 發出 協助 執行通知。

限制出境期限 屆 滿 後需 繼 續 限制出境的, 須 於到期前 一個月 內 續 報,到期不 續 報的自 動解除出境 限制。如果被 限制出境的人成 為失信被 執行人, 執行法院的判 決 後即可申 請解除 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