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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扣押的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扣押的期限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兩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如案件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特殊案件處理。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如果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延期審理。

特定類型的案件。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發生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補充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為兩個半月。

這些規定確保了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同時也保證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