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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庭程式

刑事法庭程式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開庭階段。審判長會宣布開庭,並確保所有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到庭。這一階段包括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宣布案件來源和起訴的案由,以及是否公開審判。審判長還會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的名單,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如申請迴避和辯護權利。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和被害人陳述,訊問被告人和被害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物證和宣讀鑑定結論。在這一階段,法庭會調查和核實證據。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依次進行發言和辯論。這一階段可以包括多個回合的辯論,直到雙方不再發言為止。

被告人最後陳述。在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機會進行最後的陳述。

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在考慮控辯雙方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評議,確定被告人的罪責,以及是否從輕、從重、減輕或免除處罰,並依法作出判決。

這些階段構成了刑事訴訟的基本框架,確保了審判的公正和合法性。每個階段都有特定的法律程式和要求,旨在確保案件得到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