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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訊問證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規定,詢問證人的程式和要求如下:

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且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偵查人員可以在現場、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必要時,也可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在現場詢問時,應出示工作證件;在其他地點詢問時,應出示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

詢問證人時應個別進行。

應告知證人如實提供證據的重要性以及作偽證或隱匿證據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詢問時,一般先讓證人連續詳細敘述所了解的情況,然後根據敘述向證人提出問題。

對證人的敘述應製作筆錄,交證人核對或宣讀,並允許證人更正或補充。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