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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溯期限的規定

刑法追訴期限的規定如下:

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過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追訴。

追訴時效的期限根據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為: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法定最高刑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中,對各共犯人分別計算各自的追訴時效。一人超過追訴時效,另一人沒有超過,則只能對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人進行追訴。同時,如果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另外,有幾種情形不受追訴時效限制,包括:法定最高行為無期徒刑、死刑,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後可追訴;以立案偵查、受理的案件,逃避偵查和審判不受追訴時效限制;以及被害人於追訴期提出控告,相關機關應當立案卻不予立案的案件,也不受追訴時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