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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的原因

判處死刑的原因通常是因為犯罪行為極其嚴重,如蓄意謀殺、嚴重的故意傷害、強姦、暴力搶劫、劫持、綁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刑事犯罪、數額巨大的貪污受賄等。死刑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但對於某些特定情況,如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除非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不適用死刑。此外,死刑的執行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包括但不限於證據的收集、審查、核實和認定,確保定罪和量刑的準確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