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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契約的效力

利他契約是一種特殊的契約形式,它突破了傳統契約相對性原則的限制,允許契約以外的第三人獲得對契約債務人的履行請求權。在利他契約中,第三人可以直接取得債權,而無需通過債權人的轉讓或代理。這種契約的成立要件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基本契約有效,以及使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直接取得債權。

利他契約的成立對第三人、債權人、債務人均產生效力。第三人在接受權利後,可以在契約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債權人的權利,包括直接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請求違約責任等。這些權利可以轉讓、抵銷或免除。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但不能直接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這些權利是內容不同的兩種權利,而非連帶債權。

在法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自成立時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契約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也適用該規定。這意味著利他契約一旦依法成立,即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綜上所述,利他契約具有以下效力:

受約人有義務按契約約定向受益人為給付。

受益人享有對受約人的給付受領權和給付請求權。

約定人負有不得變更、撤銷所設定之權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