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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離職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離職程式、離職補償、年假和調休、加班工資、違約金等方面的規定。以下是離職規定具體事宜:

離職程式。員工辭職需提前向僱主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期限通常為15至30天。

離職補償。如果員工被辭退,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如果員工簽署離職申請書,則視為個人主動離職,將無賠償。非員工主動辭職的情況下,員工可獲得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補償計算方式通常為N+1(N為員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年假和調休。員工工作滿一年後享有5天年假,若公司不提供帶薪年假,員工可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要求支付倍數工資。

加班工資。法律規定員工每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超出部分算作加班。加班工資按平時1.5倍、雙休日2倍、法定節假日3倍計算。

違約金。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如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向員工索要違約金。

試用期內辭職。試用期內,員工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契約,而無需說明理由。

自動離職。如果員工自動離職,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契約,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