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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妝品命名規定

化妝品的命名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化妝品命名的科學性和規範性,同時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這些規定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制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命名化妝品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名稱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不得誤導或欺騙消費者。

化妝品名稱一般應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名稱順序一般為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

禁止使用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以及醫療術語、醫學名人的姓名、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等。

特定情況下允許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但需在說明書中用中文說明,如「維生素C」。

進口化妝品的中文名稱應儘量與外文名稱對應。

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化妝品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