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可期待性利益

可期待性利益,通常 稱 為期待利益,是指 當事人依 據 契約 規定有 權期望通 過 契約的履行而 實 現的 權益。 這 種利益通常表 現 為 當事人在 契約正常履行 時本 來可以 獲得的利 潤。在法律上,特 別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 條的 規定中,明 確了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契約 義 務或履行 契約 義 務不符 契約定 時, 給 對方造成的 損失 賠 償 額 應 當相 當 於因 違 約所造成的 損失, 包括 契約履行 後可以 獲得的利益。然而,在司法 實 踐中,如何界定可得利益 損失、 賠 償的 標準以及 計算方法在不同地 區的法院做法不一。

可期待利益具有以下特 點:

未 來性:它是 基於 現行 簽訂的 契約而得出的 將 來的合理 預期利益, 與既得利益不同。 這 種未 來的某一 時 間指的是 契約履行期限,在 契約履行期限到 來之前或 契約履行 條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 實 現 僅是一 種可能性。只有按照 契約 約定的期限 圓 滿、完全履行完 畢 後其才能 實 現。

現 實性:期待利益是一 種由 契約保障的 現 實的利益。只要 契約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 會被 當事人所得到,即只有 當事人履行了 契約,才能 將可能得到的利益 轉化 為既得利益。即 契約是否履行完 畢是期待利益能否 實 現的前提 條件。

不 確定性:可期待利益 將 來能否 實 現, 轉化 為既得利益, 這是具有很大的不 確定性的。 契約履行 過程中可能 會出 現各 種情 勢,依 賴 於 契約 當事人 嚴格履行 契約以及附 隨 義 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