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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人代表

理事長

合作社的法人代表通常是理事長。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一名理事長,並且可以設立理事會,其中理事長擔任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法人是指一定數量的勞動者自願組合,共同出資組成的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合作社法人的成立需要符合企業法人的條件,並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法人資格。合作社法人被視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負責組織和領導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處理一切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可以由理事長、董事長或經理等擔任,具體取決於法律或章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