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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

善意取得的法律後果主要涉及三方當事人:原權利人、讓與人(無權處分財產的人)和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的人)。這些後果包括:

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受讓人因善意即時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的所有權因此而消滅。原權利人不得向受讓人主張返還原物,除非讓與人的行為構成侵權。

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受讓人應向讓與人支付財產的價款。如果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需向讓與人承擔違約責任。

原權利人與讓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由於原權利人的所有權消滅,且不能請求受讓人返還財產,原權利人可以基於債權上的請求權要求讓與人承擔契約責任、侵權責任或不當得利的返還責任。這包括如果讓與人與原權利人間存在契約關係時的違約責任,讓與人因侵害原權利人財產所有權而應承擔的侵權責任,以及在讓與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情況下,原權利人請求讓與人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以上後果體現了善意取得制度在保護交易安全和提高效率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