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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提交行政複議後,法定的答覆時間是60天。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情況複雜且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答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30天。因此,總的答覆時間最多為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