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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時効

國家賠償法的時效規定如下:

請求時效: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兩年。這一時效從賠償請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如果賠償請求人在知道上述侵權行為時相關訴訟程式或者指引程式尚未終結,請求時效期間自該訴訟程式終結之日計算。

例外情況:如果賠償請求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如被羈押等,這段時間不計入請求時效。

時效中止: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如果賠償請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效可以中止。當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申請程式: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如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如果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如果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賠償請求人也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賠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