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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徭役

均徭役明代的一種徭役制度,其特點是按戶等人丁編排,旨在實現徭役的均勻分配。這一制度最初在明初實施,當時徭役包括里甲正役和雜役,雜役是供地方官府役使的差役。均徭役的實行背景和目的是為了解決徭役負擔不均的問題,確保各戶承擔合理的徭役份額。

均徭役的創行始於正統元年(公元1436年),由江西按察司僉事夏時首次在江西推行。它將經常性差役從雜役中分離出來,形成了一種獨立的徭役制度。均徭役包括力差銀差兩種形式,力差指需要應役者本人或僱人承擔的差役,如祇候、禁子等;銀差則是由應役者供應實物或折納銀兩,多派在遠地。

隨著時間的推移,均徭役制度在明代中期因朝政腐敗和官吏不端而遭到破壞。到了萬曆九年(公元1581年),實行了一條鞭法,均徭役併入田賦徵收,從而結束了其作為獨立徭役制度的歷史。

總的來說,均徭役制度在明代的發展和實施過程中,既體現了明朝初期對徭役制度改革的嘗試,也反映了隨著時間推移,制度逐漸被破壞和最終被合併的歷史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