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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麼區別

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有以下幾個區別:

歷史傳統不同。大陸法系主要源於羅馬法,強調法典的制定和成文法的作用,法律規範與正義和道德緊密相關;英美法系則源於英國的法律傳統,強調判例法和法官在裁決案件中的創造性作用。

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包括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和勞動法等部門;英美法系則以普通法和衡平法爲基本分類,包括契約法、侵權行爲法、證據法等。

法律地位不同。大陸法系中,制定法佔據主導地位,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受限;英美法系中,判例法具有主導地位,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更大的裁量權,可以基於先例進行解釋和創造法律。

司法實踐不同。大陸法系的司法實踐更注重書面程序和對法律文本的逐字理解;英美法系的司法實踐則強調口頭程序、法庭辯論和法官對判例法的引用與解釋。

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爲中心,有時陪審員參與;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則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爲重心,法官主要扮演仲裁人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