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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口定義

失蹤人口的定義主要涉及法律層面,特別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所規定。具體來說,失蹤人口的定義包括以下幾個關鍵要素:

必須存在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實。這意味著該自然人離開了最後居住地,並且沒有留下任何音訊。

失蹤必須達到法定的期間。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必須有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的申請。利害關係人通常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如果滿足上述條件,人民法院將受理宣告失蹤的申請,並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通常為三個月。如果在這段時間內,該自然人的下落仍然無法得到確認,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