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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通判的作用

通判在宋朝主要負責監督和分散地方長官的權力,確保中央集權。具體作用如下:

監督地方官員。通判有權監督知州(地方長官)及其他下屬官員,確保他們依法行事。

參與地方政務。通判與知州共同負責地方政務,包括但不限於兵民管理、財政稅收、戶口登記、賦役安排以及獄訟審理等。

審核公文。知州發布的各項官方檔案必須與通判共同簽署才能生效,這進一步確保了通判在政務執行中的參與和監督作用。

推薦和彈劾官員。通判還有權向朝廷推薦本州的官員,並且在知州或其他官員有不法行為時,有權向朝廷報告。

此外,在戰時,通判還負責籌集和管理軍需物資,如錢糧和軍費。宋朝設立通判的初衷是為了加強對地方官員的監察和控制,防止地方長官權力過大,危害中央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