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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法律

"定法律"通常被稱為「立法」,是指有法的創製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以及認可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這種活動,是將一定的階級(階層或階級聯盟)的主張上升為國家的意志,成為規範性法律檔案。

法律制定的過程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步驟:

提出法律案。這是法律制定的第一道程式。法律案的提出者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託常委會工作機構起草或者由有關專門委員會起草提出的,國務院有關部門起草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後提出的,以及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提出的。

審議法律案。法律案的審議過程是充分發揚民主,集中民智、民意的過程,是法律制定程式的核心環節。法律案列入全國人大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議程後,首先在全國人大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對法律草案的說明,然後由各代表團或者常委會分組會議進行審議。

表決法律案。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法律案,是在常委會反覆審議、修改的基礎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大會審議的,所以一般經一次會議審議後即可交付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案,一般要經過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後,才能交付表決,由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