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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絆滋事罪司法解釋

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定義。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實施肆意挑釁、隨意毆打他人、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行為,或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損害結果的行為。

認定情形。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情節惡劣的認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等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刑罰。有上述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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