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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如何辦理

辦理居住證的流程大致如下:

居住登記。如果您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並計劃在其他縣(市、區)居住三日以上,您需要在到達居住地後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近期相片和居住地址證明等材料,向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居住登記證明。完成居住登記後,您需要到居住地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證明》。

申領居住證。滿足以下條件後,您可以申領居住證:在居住地實際居住並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有合法穩定的就業、住所或連續就讀的條件。

準備材料。申領居住證時,您需要準備以下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近期相片、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或連續就讀的證明材料(如房屋產權證明購房契約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契約學生證等)。

提交申請。您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或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

等待審核和制證。提交申請後,相關部門會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會進行制證。

領取居住證。居住證製作完成後,您需要持申請回執或本人身份證到申請辦理的派出所領取。

請注意,具體流程可能會根據不同地區的政策有所變化,建議您諮詢當地公安局或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以獲取最準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