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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地

居所地法是指人的居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在中國,如果當事人的住所地法不明或不確定,則以其經常居住地法(即居所)為住所地法。公民的經常居住地(居所),一般是指他最後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醫院治療的除外。居所與住所不同,它是指暫時居住地。但暫時居住不是短時間居住的意思,而是有預定期間居住的意思。自然人和法人具有不定期居住意願,通常是為了某種目的,如謀生、經商、求學等而作非長期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