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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官放火典故

「州官放火」這一典故源自宋朝,具體內容如下:

宋朝時期,有個州官名叫田登。田登非常忌諱別人提到他的名字,特別是與「登」同音的「燈」字。因此,在州內,百姓被要求避免使用「燈」字,甚至包括與「燈」相關的詞彙。如果有人不小心觸犯了這一忌諱,就會遭受嚴厲的懲罰,如鞭打等。

每年元宵節,州內按照傳統會放燈慶祝。但是,由於田登的忌諱,官府在發布告示時不敢使用「燈」字。因此,所有告示上都寫上了「本州依例放火三日」。這種做法引起了人們的諷刺和批評,從而產生了「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句成語。

這個典故後來被用來形容那些在上位的人可以肆意妄為,而普通百姓即使遵守法律和規定也常常受到限制或懲罰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