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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彌補虧損

所得稅彌補虧損是指企業利用其以後的年度所得來彌補當前納稅年度的虧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此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其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以及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納米(含)的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其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