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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文言文用法

文言文中的「」字有多種用法,以下是詳細介紹:

作為代詞,表示「這」「那」或「所事(此事)」,用於指代具體的事物或情況。

作為副詞,相當於現代漢語中的「尚」或「還」,用於表達程度或範圍。

作為量詞,用於指地點、位置,相當於「處」,例如「有房兩所」;用於指山、島等,相當於「座」,如「百濟國西南海中有大島十五所」;用於指建築物,如「離宮別館三十六所」。

作為助詞,與介詞結合,形成固定結構,表示動作發生的地方、原因或對象,例如「從弟子女十人所,皆衣繒單衣」,意為「十位堂姐妹都穿著絲綢單衣」;「所」字還可以用在主謂結構前,相當於「的」,如「各因其土地所宜,人民所多少而納職焉」;與「為」字呼應,構成「為……所……」的被動句式,如「巨是凡人,偏在遠郡,行將為人所並」。

作為形容詞,表示「一切」「所有」,例如「所事(所有的事)」;「所」字還可以表示「適宜的」「適宜的」,如「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可以」,如「必欲爭天下,非信無所與計事者」;「許多的」「多種的」,如「收拾得所事兒溫柔,妝點得諸餘里顆恰」。

作為名詞,表示「處所」或「地方」,例如「有截其所」。